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﹝出四分律﹞
谓比丘当深信因果,常生惭愧,戒行精进,法义无忘,方堪授人戒法。若不能如是者,则不可也。(梵语比丘,华言乞士。)
[一、无信],信为万善之本,众德之基,比丘若不具足正信,则于戒法自必不能持守,何况为师而授人戒也。
[二、无惭],惭谓惭耻。比丘之心,若无惭耻,自必肆情纵欲,戒行有亏,故不可为师而授人戒也。
[三、无愧],愧谓羞愧,比丘之心,若无羞愧,自必毁犯戒法,不能悔过,故不可为师而授人戒也。
[四、懒墯],谓比丘懒墯恣纵,则自于戒律必不能坚守,何况为师而授人戒也。
[五、多忘],谓比丘于诸法义,不能强记,心多忘失,则自于戒检必有所遗,故不可为师而授人戒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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