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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安徽省出台“十二五”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
  • 安徽省出台“十二五”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   经安徽省政府同意,《安徽省“十二五”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》(以下简称《规划》)于近日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民委正式印发。《规划》分为“十一五”发展情况、“十二五”发展面临的形势、“十二五”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、“十二五”发展的主要任务和保障规划实施五个部分。《规划》明确提出...【详细内容】[2020-09-25]
  • 四川省拟出台《关于加强宗教团体建设的意见》
  • 四川省拟出台《关于加强宗教团体建设的意见》   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宗教团体建设,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,四川省拟出台《关于加强宗教团体建设的意见》(下简称《意见》),强化对宗教团体的指导和管理。在近期召开的以“端正教风 纯洁信仰”为主题的全省宗教团体建设工作会议上,四川省宗教局专门组织全省性宗教团体负责人、市(州)宗教工作干部就加强宗教团体...【详细内容】[2020-09-25]
  •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
  •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     (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)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汉传佛教寺院管理,落实民主管理原则,维护寺院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遵循佛教戒律和传统丛林制度,制定本办法。  第二条 寺院是依法设立、登记的宗教...【详细内容】[2020-09-25]
  •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
  •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     (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)  佛制戒律,祖立清规,旨在防非止恶,安身进道,光大法门,造福社会。本此精神,订立共住规约,全寺上下,均须遵守。  一、全寺僧众必须爱国爱教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...【详细内容】[2020-09-25]
  •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
  •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    (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)  一、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确保汉传佛教传戒工作如法如律,促进中国佛教持续、稳定、健康发展,根据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》和《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  第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举办传戒法会,须经中国佛教协会统筹安...【详细内容】[2020-09-25]
  • 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
  • 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    (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)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,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,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》和《中国佛教协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,制定本办法。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(以下简称教职人员),是指汉...【详细内容】[2020-09-25]
  •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
  •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    (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)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,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《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》的相关要求和《中国佛教协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,制定本办法。  第二条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,对内统理大众。担任住持须具备下列基...【详细内容】[2020-09-25]
  •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
  •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     (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)  第一条 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,规范藏传佛教教务管理,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、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》、《中国佛教协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和藏传佛教的教义教规,制定本办法。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教职人员(以下简称教职人员)...【详细内容】[2020-09-25]
  • 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
  • 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   (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)  第一条 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,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,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、《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》、《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国佛教协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藏传佛教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藏...【详细内容】[2020-09-25]
  •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
  •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    (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)  第一条 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》和《中国佛教协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及南传佛教教义教规,制定本办法。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传佛教教职人员(以下简称教职人员)是指受过比库戒、具有相应职称或荣誉称号的比库、希提、萨米、祜巴...【详细内容】[2020-09-25]